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黃香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53號原 告 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炎生間請求確認本票偽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炎生間請求確認本票偽造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9,29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起訴狀未記載原告公司之地址,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