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振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63號原 告 陳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4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如數補繳。 二、提出因本件事故受損之電動自行車(下稱系爭電動自行車)所有權證明文件,原告如非系爭電動自行車之所有權人,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三、敘明系爭電動自行車維修費用中,工資、零件分別為何,並補提出工資、零件分列之估價單。 四、陳報系爭電動自行車已經報廢之證明文件,提出於毀損時之市價資料、受損狀況之彩色照片(請自行黏貼於A4紙上,或以A4紙彩色列印)。如報廢後有轉賣之情形,應陳報轉賣收據。 五、陳報系爭電動自行車出廠日或出廠年月份之證明文件及折舊標準,並據以計算折舊後之零件金額。 六、起訴狀記載被告受雇於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則未記載被告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台物流公司)為當事人,請說明主張本件事故與被告全台物流公司有何關聯?對其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 七、提出本件事故發生前6個月之薪資資料、因本件事故請假、 遭扣薪之證明。 八、原告或所有權人是否曾因本件事故經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九、陳報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陳明原告之地址究為何,並請確認起訴狀地址是否有誤載之情形。 十、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所提出書狀及證物,均應 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