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家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曹嘉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89號 原 告 家暘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嘉銘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惟舜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2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