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楊子汀、施奕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536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邱龍彬 被 告 施奕棠 訴訟代理人 施琦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1,865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