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唐肇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彰化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彰補字第892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蓋有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之聲請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僅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簽名,惟未蓋用聲請人公司印章,核與書狀應備之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