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鄧聖昱、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林正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16號 原 告 鄧聖昱 被 告 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00元,本院乃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111年12月31日前補正,並於111年12月19日送達至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函 文、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