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邱正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邱正雄(即智揚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質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