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蔡同茂實業有限公司、黃月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632號 原 告 蔡同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杰、晟誠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9,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