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24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英豪

原告
巨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宏
訴訟代理人
徐毓禪
被告
承運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王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委由原告辦理民國112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及申報事務(下稱系爭事務),並約定報酬為新臺幣13,650元,嗣原告已處理系爭事務,被告竟拒絕付款,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雖對原告聲請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

四、經查,原告就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提出報價單、發票、請款單、原告催告函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與原告所述大致相符;而被告僅單純就原告前揭請求提出異議,卻未具體敘明原告上開請求有何不妥之處,復未提出任何事證為佐,是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