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阮海清、DAU VAN CUONG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34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訴訟代理人 丁氏碧玄 被 告 DAU VAN CUONG(中文姓名:頭文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中小字第4822號),本院於 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