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若涵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