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利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耀 訴訟代理人 顏美月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伍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以現金給付離職員工即被告九十年三、四 月份薪資、補助金、特休未休津貼共新臺幣(下同)三萬九千零五十九元。但於 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公司例行薪資轉帳時,又將該筆已付薪資轉帳入被告帳戶中, 造成重複給付。經聯絡被告,其承諾返還該筆款項,卻遲遲未見履行,迭催不理 ,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薪資簽收單一紙、薪資轉帳明細表一份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溢領之薪資三萬 九千零五十九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