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即仁富通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