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即仁富通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餘新台幣柒佰玖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本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七時許,駕駛車牌號碼M五─0一二 三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六號前,為被告甲○○之仁富通運 行所僱用之司機即被告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