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涼 訴訟代理人 黃萬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日簽發,到期日 七十二年十月四日,面額新臺幣(下同)十六萬元,票據號碼IBO六三五六九 號之本票一紙,其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執系爭本票一紙,聲請貴院以九十年度票字第九八號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七十二年十月四日,被告遲至九十年一月九日始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已逾消滅時效期間,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系爭本票之前手黃再添於七十二年十月五 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止,每隔一季皆親自向原告催討,原告均以無錢為由 請求緩期清償,而承認票據債務。又貴院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