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甲○○即駿富鋁材加工廠 被 告 乙○○即新東信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八千一百二十四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向原告採購船椅八百四十單位,總價款 三十二萬三千四百元,雙方並約定每完成四百二十單位船椅為一次交付。詎原告 完成第一批四百二十單位船椅後,雖多次催請被告點收,惟均遭無故拖延。為此 原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委請律師發函,催告被告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指 示交貨時間及地點,惟被告亦置之不理。及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原告為 保權益,以存證信函向被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