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五六號 原 告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涼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 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