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聲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聲字第一三號 抗 告 人 捷展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林涼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捷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四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 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