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七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甲○○即全家莊冷熱飲食店、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周雲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七О號 上 訴 人 甲○○即全家莊冷熱飲食店 被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 定代 理人 周雲山 右當事人甲○○即全家莊冷熱飲食店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一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