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二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輇億汽車材料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三十日、帳號000000000號、票號DC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 同)五萬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提示,竟遭 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 稱:伊不認識原告,系爭支票係伊簽發交付訴外人陳全鋒以購買機油之用,惟本件購 買機油合約糾紛,法院已判決陳全鋒敗訴,應返還系爭支票與伊等語。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及代收款項抄錄 簿影本一份為證,且被告亦自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