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二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二三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即輇億汽車材料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 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前段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其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即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四時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 院收狀章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