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向原告借款,於民國八十五年年二月十五日及十一月二十一日分 兩次由原告匯款至被告臺中一信行庫帳戶,分別匯入二十四萬五千元、十五萬元 ,兩次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三十九萬五千元,後屆清清償期,被告開立票號 298081 ,面額三十一萬九千八百元之本票作清償,該票面額與借款差額部分則 言明慢慢清償,嗣屆期均未清償,爰本於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抗辯以:該票非其所簽立,可能係遭人冒用,自認匯款二十四萬五千元有 收到,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