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八О號 原 告 昇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捷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為被告製作模具,共計應由被告 給付製作模具及修模費用共計新台幣三十萬一千元未為給付,爰本於承攬報酬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報酬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 息云云。 二、被告則抗辯主張略以:⑴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 完成時給付之,原告就此無法舉證,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又⑵被告始終無法完成 合乎原告品質要求之模具,雖經再三修模,品質亦難符合,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