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八О號 原 告 昇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捷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為被告製作模具,共計應由被告 給付製作模具及修模費用共計新台幣三十萬一千元未為給付,爰本於承攬報酬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報酬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 息云云。 二、被告則抗辯主張略以:⑴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 完成時給付之,原告就此無法舉證,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又⑵被告始終無法完成 合乎原告品質要求之模具,雖經再三修模,品質亦難符合,又被告訂模具目的乃 在參與九十一年五月間之台北世貿中心展覽會,原告卻遲未交付,被告雖於律師 函中未以具體法條解約,但依民法規定依契約之性質及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 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契約之目的,得不經催告,解除契約,本件被告自已生解 約,免除給付義務等語。 三、本院查:兩造所訂製模契約,僅有發包日期及第一次試模日期,被告抗辯主張於 九十一年五月原告須完成承攬工作固難在契約中找到確據,但依民法第五百零五 條第一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 付之,且須合乎承攬契約當事人兩造約定之債之本旨為給付,本件原告對完成工 作或交付工作均無法舉證,雖以台中法院第四一三八存證信函告知被告製作完畢 ,並經台端驗收合格云云,並未在存證信函提出相關證據,且該函隨經被告委以 律師告以模具不合契約所定,並以遲延給付解約,原告即未再為法律上之意思表 示,自難認確有完成承攬契約,雖證人丁○○、乙○○到庭證稱與被告雖有交涉 修模之事,但未能證明被告已滿足修理後之模具,此外亦無其他任何確認足資證 明,且原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到庭陳述契約上模具ok字樣係其自寫,與 一般商業往來原則,修模完成後兩造確認簽字後再為開模以減少無謂之損失及糾 紛之習慣不符,綜上,原告因無法證明確有依承攬債之本旨完成工作,其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附,並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