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調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甲○○、乙○○、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金龍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簡調字第27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第 三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 辦 人 江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簡調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楊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第三人承辦人 江金龍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整(含強制責任險之一切給付項目、體傷、精神撫慰金、機車修繕費用及一切財物損失)。給付方式:其中參萬肆仟元由相對人當場給付,餘捌萬陸仟元由第三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9日前給付,如屆期不履行,自逾期日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如不為給付,相對人願負責給付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