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3號原 告 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祿立 訴訟代理人 鄭志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庭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 段240 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