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7,91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