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254號原 告 乙○ 被 告 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間承作被告部分工程,依約應由被告支付材料及工資等工程款,原告於95年5月上旬向訴外 人龍泰工程行購買建材新台幣(下同)72,765元供施工使用,屢經催告,被告迄未給付該工程款,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2,765元,及自本院96年度促字第14592號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將工程發包給訴外人王洲世、陳進參施作,原告是王洲世的下包廠商,兩造並無承攬關係存在。而訴外人王洲世、陳進參向被告承攬工程後,因等中途週轉不靈,乃約定由被告收尾,約定如有盈餘要結算,開協調會時原告也在場,協調結果為如果被告要付款給王洲世,應優先給付原告工程款,如果不須付款,應由王洲世給付工程款給原告,目前尚未結算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為證,被告對原告購買之材料係其工程施工所用之事實,並不爭執,惟否認兩造有承攬關係,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查本件被告嘉義縣太保市○○段712地號VIVA西班牙23戶新建工程係交由訴外人王洲 世、陳進參承攬施作,原告係訴外人王洲世介紹而施作部分工程等情,有被告所提工程承攬合約書可稽,並經證人王洲世證述在卷。又訴外人王洲世、陳進參於95年3、4月間將其所承作該工作交由被告找其他人繼續施工,其等與兩造曾就工程款進行協調,協調結果為工程完工後結算,如果被告應付款給王洲世,應優先給付原告之工程款,如果不須付款,應由王洲世給付工程款予原告等情,有被告所提切結書可稽,並經證人王洲世證述屬實,原告亦自承其協調時同意被告結算後再付款等語。是本件不論兩造是否有承攬契約存在,原告既同意俟被告與訴外人王洲世、陳進參於工程完工結算後再給付工程款,其復未證明該工程已完工並結算,則兩造約定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尚屬無據。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 72,7 65元,及自本院96年度促字第14592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