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340號原 告 名陞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永源即南北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612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1月9日向原告購買燒仙草濃縮 汁60罐、好媽媽碎片鳳梨120罐、好媽媽整片鳳梨240罐等食品共新台幣(下同)21,780元,扣除兩造同意被告退貨之貸款8,098元後為13,682元;被告又於95年11月15日向原告購 買大骨高湯調味粉3包、玉米濃湯粉6包、好媽媽鮪魚30罐、好媽媽甜玉米粒18罐、柴魚高湯調味粉3包等食品共10,218 元;另於95年11月17日向原告購買遠洋鮪魚三明治36罐、遠洋鮪魚A餐72罐、五惠草莓醬12罐、五惠花生醬30罐等食品 共22,712元。原告依約出貨予被告,被告應給付貨款46,612元,屢經催討,迄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出貨憑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6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