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314號原 告 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豪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7,769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4,9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月1日起至95年11月17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黑鐵板等貨物,貨款金額共新台幣(下同)457,769元,原告已依約交貨,詎被告並未給付貨款,其所簽發 之支票經提示後亦因存款不存而遭退票,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兩造間之關係非比單純,逕依原告片面指述,殊屬不妥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資料、統一發票、銷貨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具體爭執有何不可採,僅辯稱兩造間之關係非比單純云云,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7,769元,及自本院96年度促字第7106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6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