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他調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3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簡他調字第14號聲 請 人 三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國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簡他調字第1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林文斌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代 理人 乙○○ 相 對 人 代 理人 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貳拾參萬貳仟壹佰伍拾 貳元整 (即本件請求貨款金額,扣除退貨價額之部分。退貨項目業經兩造清點無訛),相對人並於調解期日當場交付聲 請人即期支票二紙(票號AD0000000金額壹拾伍萬貳仟柒佰捌拾參元,付款人復華銀行員林分行支票乙紙;票號AD0000000金額柒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付款人復華銀行員林分行支 票乙紙)。 二、相對人願撤回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號民事案件之上訴,其因撤回而告確定之本院95年度彰簡字第574 號一審判決,聲請人勝訴而得請求之票款金額,聲請人同意拋棄不再主張。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文斌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