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8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福咖啡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