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勞簡字第7號原 告 乙○○ 被 告 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