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勞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勞簡字第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被 告 華夏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29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