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勞簡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勞簡字第28號上 訴 人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69,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