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簡字第391號原 告 彰化市台鳳里社區發展協會老人長壽俱樂部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固有明文。而所謂非法人團體,須有一 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61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彰化市○○里○○○街46巷1號之2),97年度之會員數並多達415人,組織章程第1條並明定本老人長壽俱樂部「為發揚倫理道德,增進老人福祉,提倡正當娛樂,推行互助合作‧‧‧」而成立,名下有辦公設備、電視機、冷氣機、卡拉OK點唱機等財產,存款部份在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尚設有帳號:0000-00-0000 0-0-0,戶名則為「台鳳社區長壽俱樂部」,該帳戶至民國(下同)98年5月5日止尚有新台幣(下同)27萬2819元之活期存款及2筆各為10萬元之定期存款(存單號碼:AANO0000000; AANO0000000),合計存款金額達47萬28 19 元等情,有原 告提出之其第8屆第1次會員大會程序表、第8屆理事、監事 、幹事名冊、照片、顧問及義工相片、97年度總決算報告表、98年度工作計劃表、歲入歲出預算表、組織章程、財產清冊、會員名冊等影本附卷可憑,依前揭實務見解原告自有當事人能力,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乙○○係自民國(下同)96年度當選原告之第8屆會長,任期3年,自96年10月20日起至99年10月19日止,原告並在96年10月26日公告辦理第7、8屆會長、財務交接作有會議紀錄。又原告前揭帳戶之存款,除來自會員每年會費500元之收入外,並不定時會接獲各界善心人士 數額不等之捐贈。再者,每屆會長辦理交接時除原台鳳社區長壽俱樂部之名義外,帳名亦會加註新任會長之姓名,帳戶內之會長及常務監事印鑑章並均會辦理印鑑變更以表慎重,即自原告帳戶領款時須同時有原告之印鑑章、會長及常務監事之印鑑章等3枚印鑑章始得領款,以此與會長及常務監事 之個人財產相區別。被告不查帳號:0000-00-00000- 0-0,戶名「台鳳社區長壽俱樂部乙○○」之帳戶並非債務人乙○○所有,而係原告對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之存款債權,竟仍聲請強制執行而扣之,致原告會務之推行大受影響,依前述原告既非債務人,則自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16290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三、又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定有明文。復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 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準此,須第三人對之主張有所有權或其他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之物,經列為強制執行標的,始准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查:本件被告前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43882號債權憑證為執 行名義,具狀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即永昌工業社對於第三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各類存款債權,本院民事執行處據而對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核發98年6 月4日彰院賢98司執乙字第16290號扣押收取命令,該執行命令於98年6月8日送達第三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其旋於同年6月10日具狀異議乙○○即永昌工業社於該 合作社並無往來資料等語,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通知債權人即本件被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辦理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民事執行案卷查明無誤,是本件原告於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所設戶名:台鳳社區長壽俱樂部乙○○,帳號:13709號帳戶之存款債權並非該強制執行案之執 行標的明甚,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准許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餘地,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