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補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補字第14號原 告 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若逾期不繳納者, 即逕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