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221號原 告 黃智賢即智賢工程行 被 告 松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件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