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7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3號原 告 豪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4月2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交付彰化縣員林鎮農會發票日各為99年5 月31日、同年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面額各陸萬元支票5張,支票號碼0000000至0000000號及發票日 99 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100年1月31日、同年 2月28日、3月31日、4月30日面額各伍萬元支票票號0000000至0000000號7張交原告收受,如一期未兌現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