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五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五八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四八三七號、第一六五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 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代理其兄乙○○,於其兄外出無法處理楊記美食小吃部店內事物之際,為 乙○○看顧店內、綜理店中事務,明知雇主未經許可,不得聘僱或留用許可失效 之外國人,竟仍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 日起,以每日新台幣七百元之代價,聘僱八十四年八月四日經他人申請核准來台 工作,嗣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逃逸、現聘僱許可業已失效之泰國籍勞工SAK HON KHAMBONG在楊記美食小吃部所設中壢市○○路一0九號從事 清潔、打掃工作。嗣於同月十九日十時二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 二、訊據被告坦承有雇用該泰國籍外國人在楊記美食小吃店從事清潔打掃之工作,然 辯稱:伊不知該女是外勞云云,惟查:被告雇用SAKHON KHAMBO NG之事實,業據證人SAKHON KHAMBONG於警訊時證述綦詳, 而被告係直接接洽聘僱工人之人,對於受僱人之身分豈有不察之理,又泰國籍外 國人無論於外觀、生活習性、地域語腔、言行舉止方面,均有異於台灣地區人民 ,非難識別,被告就其聘僱對象是外國人一節,未能諉為不知。次依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被告明 知SAKHON KHAMBONG為外國人,且伊未經申請許可,擅予聘用 ,其所為自已違反法令規定,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圖卸之詞,不足採信。此 外,並有外僑入出境資料檔查詢、外勞動態查詢結果各一紙在卷足憑,被告犯行 已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工作,人數為一人,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論罪。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