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246號原 告 曾愛麗即高昌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梁育琟 被 告 陳連沐 被 告 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連沐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被告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均無法送達文書,核與上開法律尚有未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被告陳連沐之實際住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告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本庭陳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