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444號原 告 永曜齊 被 告 陳昱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聲明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1,562 元及其利息。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 萬1,562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核其聲明變更僅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予允許,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5 月26日15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577 號清心福全冷飲店,因不滿女友在工作上和原告有所爭執,為替女友出氣而毆打原告,致原告臉部挫傷合併左眉下撕裂傷,原告於99年5 月26日3 時許至新國民醫院就醫,傷口縫合9 針,傷後需持續復健治療,且因原告臉部挫傷,左眼有持續腫脹與眼精專注力變弱之現象,多次就醫,支出醫療費用1,562 元。又因肉體、精神受有相當痛苦,為此請求精神慰撫金3 萬元,合計3 萬1,562 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 萬1,5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就原告之主張有何不實之處為具體之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診斷證明書影本1 紙、醫療單據影本5 紙附卷為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屬實。則依首揭規定,被告自應就原告之損害負賠償之責。至於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就醫藥費部分:原告因受傷共支出醫藥費1,562 元,業據其提出收據5 紙為證,核認屬實,應予准許。而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主張因本件傷害事件而受傷,並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其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經查,原告因上開傷害事件受有臉部挫傷合併左眉下撕裂傷(3 ×0.3 公分),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本 院並審酌原告之身分、地位、收入,暨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之情事,致原告精神上痛苦的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3 萬元尚屬適當。則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 萬1,562 元(1,562 +3 萬=3 萬1,56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而於100 年5 月5 日送達起訴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且兩造間並無利率之約定,是依上揭規定及前揭說明,原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1,5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 年5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贅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