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1號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梓芸 被 告 石仲衍 訴訟代理人 石依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