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勞再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政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勞再小字第2號再審原告 陳政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第2 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