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勞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勞簡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被 上訴人 被 告 梁烽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烽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