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996號原 告 江明燦 被 告 久研節能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紹鈞 被 告 賴劭家 李月雲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郎 訴訟代理人 蔡欣儒 被 告 卓志明 楊明達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