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51號原 告 吳國楦 被 告 名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林次妹 訴訟代理人 黃榮造 孫羅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開庭時提出原告、證人杜 ��或其他會員於98年間 參加被告公司所舉辦多層次傳銷之入會申請書正本及其他由會員填寫之入會需知文件。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