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陳星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205號原 告 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