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洪廷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659號原 告 洪廷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中即博竑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