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再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再簡字第3號再審原告 張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林哲瑜